共同違紀是指兩人以上(含兩人)共同故意違紀。根據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,共同故意違紀應作如下處理:(1)對為首者,除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外,從重處分。(2)對其他成員,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,分別給予黨紀處分。(3)對于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,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,分別給予處分。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,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;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,情節嚴重的,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。違紀集團通常指三人以上,有預謀、有分工地實施違紀行為的組織。(4)教唆他人違紀違法的,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。教唆非黨員違紀違法的,應當根據其違紀情節處理。
根據《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》第十一條、第十二條的規定,行政機關公務員兩人以上共同違紀違法,需要給予處分的,根據各自應當承擔的紀律責任,分別給予處理。在兩人以上的共同違紀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,應當從重處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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